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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基金及管理人设立或采备案制 将统一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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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时间:2008-1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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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新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草案已更名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新草案中规定,股权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成立采取备案制,也就是说,不要经过主管部门的审批。
统一立法,还是分别立法?基金的成立是批准制,还是备案制?关于《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制定过程中争论已久的这两个问题正在逐步达成共识。
据了解,新草案命名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反映出法规制定部门顺应市场要求的意愿,是个很大的进步。自2004、2005年以来,私募股权基金(PE)作为一种新的融资方式为公众熟悉,立法的呼声也日益高涨。但是,针对PE、风险资金(VC)、产业基金是分别立法,还是统一立法,一直争论不断,对此,新草案可望采取统一立法的思路,即由一部法规加以规范。
针对前两年市场上出现“VC的PE化,PE的泡沫化”现象,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指出,现在的金融和经济局势,使得PE开始回归本质,不仅要给企业带去资金,更要利用自身的专长帮助企业成长。
据了解,新草案中对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作出了区分。专家指出,股权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成立采取备案制还要看是“纯正意义上的备案,还是许可备案”。同时有专家建议,完善基金管理人治理结构的同时,对股权投资基金本身的治理结构也要有充分的认识。吴晓灵表示,目前关于股权投资基金的立法正取得越来越多的共识。
吴晓灵指出,当下我国遇到了比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更大的困难,但现在我国有利条件更多。一方面,目前的国企已经基本市场化;另一方面,目前的财政实力大为增强,如果财政作为一个杠杆来支出,效益更大。当前,培育和发展企业尤为重要,她认为,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对我国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更具重要意义。这其中,政府首先要建立一个良好的股权投资基金法制和规制的环境;其次,在启动内需方面,政府可以设立产业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金投向政府拟引导发展的领域,而不是全额投资。政府的引导基金类似“铺个床垫”,明确其他投资者的最低亏损额,同时要设立相关技术、环保等投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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