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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下放外商投资性公司审批权至省级主管部门
来源:财经 时间:2009-3-16

  外国投资投资设立注册资本1亿美元及以下投资性公司,不必再报商务部批准,只需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

  3月12日,商务部网站发出通知称,为改进外商投资审批工作,促进投资便利化,拟将部分外资项目审批权下放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这是2008年8月以来,商务部第三次下放部分外商投资审批权。

  根据通知,外国投资投资设立注册资本1亿美元及以下投资性公司及其变更事项,由投资性公司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包括哈尔滨、长春、沈阳、济南、南京、杭州、广州、武汉、成都、西安)商务主管部门(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不得再行下放或委托其他部门审批。

  商务部外资司一位官员告诉《财经》记者,下放部分审批权力,是“贯彻政务公开和简化审批程序的需要。”

  而在此前,外商设立投资性公司,程序较复杂,经过地方商务部门审核后,还须报商务部层层讨论并批准。

  “这项政策主要是为了吸引外商投资。”从事多年外商投资业务的美国美迈斯律师事务所律师姜笑告诉《财经》记者。在她看来,商务部下放部分权力,主要是应对金融危机对外商投资的不利影响,通过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从而加快外商投资项目的推进。

  根据商务部网站的统计数据,受金融危机影响,自2008年10月起,全国实际使用外资金额开始呈下降趋势。2009年形势更加严峻。

  2009年1月,中国新批外商投资企业2216家,同比下降38%;实际使用外资金额53.2亿元,同比下降36.5%。

  此外,对于部分外资并购,通知也明确,不再由商务部审核。对于外资并购境内企业,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允许类并购交易额在1亿美元以下、限制类交易额在5000万美元以下,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工商、税务、外汇等部门根据法律进行审核。

  若涉及上市公司,应征得证监会同意;若为国有企业或涉及国有资产,应征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涉及反垄断审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此外,该通知还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境内分公司的报批,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商务部还拟取消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提前解除监管的审批许可。

  2008年8月和9月,商务部先后两次将权力下放给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一次是外商投资企业新增投资总额及新增注册资本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1亿美元、限制类5000万美元以下的,下放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另一次,则是将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审批权下放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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