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6年9月我国第一家产业投资基金——渤海产业投资基金成立以来,围绕产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乃至各种民间私募基金的合法性、是否需要监管等问题,学界和实务界进行了多次研讨。 同时,包括央行、发改委在内的有关部委也给予了高度关注。
广义上的产业投资基金是指,向一定数量的特定对象募集资金,针对非上市企业进行的集合投资基金,具体包括风险投资、成长型投资等,与股权投资基金同义。狭义上的产业投资基金是特指,政府作为基金发起人,以实现产业政策为投资原则,向一定数量的特定对象募集资金,针对未上市企业进行的集合投资基金,如渤海基金。
市场准入需公开透明
市场准入是指市场监管机构为确保市场稳定与有序竞争对国内外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进入一定市场、参与市场活动的约束和限制。
建立市场准入制度主要出于对效率和公平的考虑。既要保证市场的快速发展,也要保证市场的稳定有序,二者缺一不可,关键是如何保持平衡。就产业投资基金而言,首先要维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其次要促进市场整体的有序发展,因此必须建立准入制度。此前有观点认为,“私募都是玩自己的钱,国家不要监管,产业投资资金也不例外”,这其实是种误解。
市场准入实际上是对市场主体资格的构建和确认。我国在构建产业投资基金市场准入制度时,需要考虑如下因素:一是维护经济主权和市场开放的平衡,即对外资在我国成立的产业投资基金或境外成立的产业投资基金在我国进行投资的,需要明确怎样的准入机制,是否需要和国内的产业投资基金有所不同,在此过程中如何保证经济的自主性,同时不违反我国加入WTO的协定。这方面已经有相关案例出现,如凯雷收购徐工中出现的争论。二是市场准入门槛的高低必须和市场化程度的高低相结合。譬如,需求大的市场,准入门槛要低一些,风险辐射范围广的市场准入门槛要高一些。产业投资基金作为一种在我国刚刚兴起的融资方式,本质上属于金融市场的一部分,而且市场化程度不高,因此准入门槛有必要制定得高一些。三是产业投资基金的市场准入制度要公开、透明,具有可操作性,在执行程序方面要保证公正性。
产业投资基金不应审批
产业投资基金涉及的主体,在公司制和合伙制形式中包括基金的投资人、管理人,在信托制组织形式中还有基金的托管人。因此,产业投资基金的市场准入制度首先要明确这三类主体的资格标准和认定程序;其次是明确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条件和投资领域。其中,因投资人性质、基金组织形式等方面的不同,具体的准入标准会有所不同。
产业投资基金诞生之初就是为了避免政府的严格监管,因为涉及人数相对较少,投资者对发行人情况比较熟悉,而且有助于发现和扶植优秀的企业,所以各国对产业投资基金在设立上均采取了宽松的态度。
就我国而言,笔者认为,狭义上的产业投资基金的成立需要采取核准制,即需要政府主管部门的审批,并且只能采取公司制的形式。广义上的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无需政府审批,应采用准则制设立原则,即只要符合规定的各项条件,设立人即可直接登记成立。
此外,对合格投资者、合格管理人、合格托管人的认定上,以及对产业投资基金投资领域的界定上,都可以参考现实情况和各国经验来确定。
政府管好“头尾”
总体来说,政府在产业投资基金发展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一头一尾”。“头”就是市场准入,“尾”主要是指政府需要建立更为完善的产业投资基金退出通道,培育自律环境,如建立柜台交易市场或类似美国的私募股权资本市场,成立产业投资基金行业协会等。至于产业投资基金的具体运营,则交由市场去解决。
至于政府在狭义的产业投资基金中应当扮演什么“角色”?这在各地政府对产业投资基金“热情似火”的背景下尤其值得思考。政府首先可以出引导基金,吸引各方投资人成立基金,委托专业的管理人负责运营,然后政府明确特定的投资领域。在此过程中,政府不应当以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可以只拿较低的固定收益,其他收益都分配给其他股东。如果出现亏损,则由政府的出资先行承担,不足才由其他投资人按约定或法定承担。
从根本上来说,产业投资基金应当是一个由市场唱“主角”的舞台,而对众多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人来说则是一个靠声誉和专业安身立命的行业,因此,政府在其中不宜“手伸得太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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