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深圳,北京,上海,烟台,大连,杭州,广州,广东,山东,胶东,华北,华东,创投,投资,私募,葳尔资本,葳尔投资,一生伙伴-中国投融资专家|葳尔资本|催生新行业龙头|新行业龙头|催生新行业(葳尔资本,葳尔,中国投融资专家,北方投融资,山东投融资,投融资,股权投资,私募股权)
PE借道信托寻觅资金 个人投资者有望进入私募领域
来源:投资有道 时间:2009-4-8

  过全雳:从沙里淘出黄金  

  “相对来讲,个人直接参与PE的投资目前在国内还较少,大多是个人做天使投资。”Carris国际有限公司CEO、Wills健身连锁公司董事全雳认为,“在国内,个人做PE的主要有三种人:一是实业家,通过机构来参与PE投资;二是比较前期的一些个人投资者;三是本身就是风投机构的人,参与一些个人投资。”

  在创投圈子里,提起全雳很多人都熟悉。这位在证券时报、21世纪经济报道等主流财经媒体活跃的资深财经记者,担任过上市公司投资部总经理,2004~2007年期间成功投资了无锡尚德太阳能、聚众传媒、巴士在线等企业,同时担任多家公司董事等职务。“我的眼光占了30%,我的运气占了70%。我相信这句话会得到业内很多人的认同。”全雳把他的成功归结为大环境使然。

  个人投资比机构灵活

  “其实个人投资和机构投资讲究的都是概率论的问题。机构投资者投10个项目,中1个项目。个人投资者是投5个中1个。”全雳说道。

  事实是,作为机构投资者,考虑更多的是投资回报的问题,在项目的选择上要求的回报率相对比较高。而个人就不一样,不是说不追求投资回报率,而是对投资回报率的要求比机构低。比如机构通常要求10以上的投资回报率,而个人可能只需要2~3倍就可以了。机构投资者在筛选项目的时候,有很多硬性的指标,这些指标就像筛网一样,会过滤掉很多金子,个人投资者一般可以凭着自己的经验和直觉,往往能在沙粒中寻找到黄金。“机构投资的项目一般都要上市推出,而个人投资者没有这样的要求,如果回报合理的话,不一定要上市,并购退出也是一个渠道。所以,对于个人投资者来说,相对比较灵活一点。”全雳解释说。

  2009年投资要谨慎

  对于众多对做PE有很大兴趣的投资者,全雳认为:个人投资者想做PE的话,单纯靠自己去学会的话,要付出很大的成本。“PE这个行业其实挺特殊的,不像股票,股票的流动性相对较大,今天进,明天出。 PE投进去以后,2~3年不能退出是很正常的,如果没有做很多基础研究的话,做PE的风险是非常大。”全雳告诫说。

  “对于2009年,我认为投资必须要谨慎。首先,整个经济的形势不是太乐观,中国的经济还没有到见底的时候,还需要花至少半年的时间来观察中国经济到底是处在什么阶段。其次,在经济不好的时候,往往会有一些金子会跳出来,这需要自身的火眼金睛。便宜货都是在市场不好的时候捡的,市场好的时候都是价高者得的。所以,这时候不但要有现金,还要有耐性,去等待一个新的金子的出现。所谓的沙里淘金。”

  陈湛匀:控制三风险分享巨额回报  

  一位创投圈的朋友说这样一个故事:在2006、2007年,很多个人投资者从PE市场上赚了大把钞票以后,居然不知道什么是PE。到底什么是PE?为什么会有这么多人对它感兴趣?什么样的投资者才适合做PE?PE行业在中国有着怎样的发展前景呢?带着种种疑惑,本刊记者采访了上海大学国际工商与管理学院副院长、上海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常务理事陈湛匀教授(《投资有道》以下简称MJ,陈湛匀以下简称陈)。

  MJ:投资者如果想参与私募股权投资,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陈:个人投资者如果想参与私募股权投资,须至少具备以下条件:1.需拥有大量资金: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至少要有1000万的资本才可以参与投资。2.能够承担较高的风险:据不完全统计,私募股权投资投资10个项目,只有2~3个是成功的,其余不是退出就是不挣钱。私募股权投资奉行在高风险中寻找高收益,可以说,PE具有先天的“高风险性”。3.资金投资期限需保证:一般可达3~5年或更长,属于中长期投资

  MJ:投资者可通过哪些方式参与到私募股权投资中,分享巨额回报?过程中,投资者需要注意哪些风险因素?

  陈: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的私募股权基金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通过信托计划形成的契约型私人股权投资基金;二是国家发改委特批的公司型产业基金,比如天津的渤海产业基金;三是各类以投资公司名义出现的、与私募股权基金运作方式相同的投资机构,而这种私募股权基金却处于监管法律缺失的状态。

  个人投资者一般须以购买私募信托的方式参与股权投资,第二种、第三种的方式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一般个人投资者很难参与。

  参与过程中,投资者需要注意以下三个风险因素:

  首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体资格非法或存在瑕疵。严格意义上讲,目前的法律制度下集合委托理财业务属特许经营行业的业务范围,应当由金融机构依法律、规章的规定以及主管机关的审批,依其经营范围各自办理不同的理财业务。在此法律规则下,其他个人、机构若从事受托理财业务的则存在法律瑕疵。即民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其主体本身并不是合法的金融机构,或不是完全合法的受托集合理财机构,其业务主体资格存在瑕疵。一旦出现纠纷,投资人甚至基金公司、基金经理的利益存在较大风险。

  其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投资投资协议非法或存在瑕疵。民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投资者之间签订的管理合同或其他类似投资协议,往往存在不受法律保护的约定。如不少私募基金为了吸引客户,对客户有私下承诺,如保证本金安全、保证收益率等,这一行为不排除被司法机关界定为无效,定性为变相的高息揽存、甚至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

  最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基金经理侵害投资者权益的风险。由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建立健全,且信息披露要求远不及公募基金严格。这就不排除部分不良私募基金或基金经理暗箱操作、过度交易、对倒操作等侵权、违约或者违背善良管理人义务的行为。这将严重侵害投资人利益。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相关文章
·  创业板推出令信托型PE投资受益  2009-4-3
·  PE中心争夺战持续 深圳推私募新政欲做本土PE中心  2009-3-30
·  人民币PE合资基金潮涌 瞄准地方未上市国有企业  2009-3-30
·  高管个税最高补贴40% 上海PE新政大推现金奖励  2009-3-30
·  广州拟设立私募股权交易所 为PE与产权交易架设桥梁  2009-3-25
·  京沪深津PE中心争夺战升级 税收优惠成为政策主轴  2009-3-25
·  1500亿元温州民间资本盯上PE 看好能源等三大领域  2009-3-25
·  上海出台PE新政 新股权投资企业最高奖励1500万元  2009-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