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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投政策法律体系初步确立 改进完善方向日趋明朗
来源: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导报 时间:2009-4-28

  随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及其配套规划的发布,业内人士表示,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创业投资政策法律体系,其改进与完善方向日趋明朗。

  创投政策法律体系初步确立

  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司司长徐林表示,自国家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等十部委联合制定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以来,随着有关部门的积极推进,我国已初步确立起比较完善的创业投资政策法律体系。

  一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007年2月联合出台了《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通知》(31号文)。

  “特别是后来出台的新《企业所得税法》还以法律形式既明确了31号文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又为今后修订完善创业投资税收优惠政策留下了操作空间。随着今后对实际运作情况的总结,促进创投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将越来越完善。”徐林说。

  二是2008年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为运用财政资金引导民间资金,设立创投企业以及引导创投企业投资中早期企业与需要国家重点支持的企业提供了政策框架。

  三是2009年3月31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发布,进一步完善了创投的退出通道。

  四是国家发改委日前已核准苏州创业投资集团发行5亿元企业债券,开创了创投企业通过债权融资增强投资能力试点的先例。同时,国家发改委还正在研究探索通过向银行借款等方式增强创投企业投资能力的可行性。

  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王建凡表示,之所以将创投税收优惠政策写进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就是为了向市场发出强烈信号:我国已经将创投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下一步将按照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基本原则进一步完善,以使创投企业迎来更美好的前景。

  据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处长宋哲透露,为贯彻实施好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关于创投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国家财税部门将尽快出台新的促进创投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并将提高政策实施的操作性。

  “但鉴于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因此,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所规定的创投企业税收政策无法适用于合伙型创投企业。”宋哲说。

  创投引导基金指导意见初显成效

  为鼓励创新创业,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目前各地纷纷设立创投引导基金。据了解,除北京、陕西、内蒙、杭州、成都等地已经设立创投引导基金外,辽宁、山东、四川、云南、贵州、浙江、深圳、南京等地已经获得当地政府批准,正在积极筹备设立创投引导基金。

  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司副司长曹文炼表示,在当前全国各地都在积极设立创投引导基金的热潮下,要坚持量力而行的原则,特别是要避免创投引导基金偏离扶持创业投资的政策方向。

  同时,曹文炼表示,《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发布以来,在短短半年不到的时间里,已取得三方面成效。

  一是由于明确了通过创投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金设立创投企业和引导创投企业投资方向的意义,促进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地方政府对设立创投引导基金的共识,扭转了过去政府部门热衷于通过财政出资直接设立国有创投公司的局面。

  二是由于规定了创投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管理运作、监管与指导、风险控制和组织实施等事项,有效提高了各地设立创投引导基金的操作性。

  三是由于确立了创投引导基金按事业法人形式设立和纳入公共财政考核的管理体制,有效解决了创投引导基金在过去只能以财政账户形式存在,或一旦按照公司形式设立便被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考核而带来的种种障碍。

  “为鼓励创投基金多元发展,应进一步加快完善相关配套政策与法规。”北京大学创业投资研究中心研究员刘健钧教授说。不过,他认为,由于我国经济信用和政策法规体系的完善尚需一个过程,特别是创投机构投资人和管理人都还需要经过历炼,所以宜以理性、务实和对投资者负责的精神,推进有关制度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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