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深圳,北京,上海,烟台,大连,杭州,广州,广东,山东,胶东,华北,华东,创投,投资,私募,葳尔资本,葳尔投资,一生伙伴-中国投融资专家|葳尔资本|催生新行业龙头|新行业龙头|催生新行业(葳尔资本,葳尔,中国投融资专家,北方投融资,山东投融资,投融资,股权投资,私募股权)
中国创投业税收政策笼罩迷雾 VC期待优惠政策出台
来源:上海证券报 时间:2009-5-5

  159号文加重合伙制创投税负

  事实上,对于合伙制创投,不仅没有税收优惠,反而存在税负加重的情形。

  新的《合伙企业法》第六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2008年12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简称“159号文”),对合伙制创投企业缴纳税收作出了明确规定。

  某大型创投基金管理人认为,159号文被业内人士广泛理解为重在防范合伙企业避税偷税,因此,它不仅没有对PE提出新的税收优惠,相反,在一些问题上更加重了PE的税负:

  首先,对于个人合伙人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纳税,按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业内一般认为,这种税率将高达35%,无论对LP还是GP都非常高。

  其次,通知明确了“先分后税”的原则,但规定“经营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也就是说,合伙企业的投资收益哪怕是留成没有进行分配都需要缴税,这将严重影响PE利用投资收益进行再投资

  再次,通知称,“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这意味着,合伙企业盈利必须交税,但如果亏损却不知道如何弥补或抵扣。

  最后,对于各种收益,这一通知则没有明确规定,如:从被投资企业分回到合伙企业的股息再分配给各合伙人时,是否仍为股息收入?能否免税?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分回的股权转让所得,是资本利得还是经营所得?这些项目的性质确定也将影响到合伙人的税负。

  地方政府大派税收优惠

  与国家层面的公司制创投优惠难落实、合伙制创投无优惠的现状相比,包括北京、上海、天津、重庆等地在内的地方政府,却纷纷出台了各自的税收优惠政策。

  2008年,上海市金融办、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等四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该《通知》规定,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企业应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其中,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所得税法中“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5%~35%个人所得税。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所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所得税法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同时,上海市副市长屠光绍表示,此次出台的规定,只是一个初步的方案,目的是先把股权投资企业吸引到上海,而有关税收以及其他方面措施将在实践中进一步改进。

  2008年年底出台的《浦东新区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则进一步突破了上海市的优惠界限,制定了针对股权投资机构高管和骨干的税收激励方法。

  浦东新区对于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在内的高管,按照其当年个人所得税的40%给予补贴,担任投资经理或项目经理职位的骨干人员,也可按照其当年个人工薪所得形成全部财力的20%给予补贴。为了将资金引向浦东新区的重点产业,《办法》还规定,投资于新区公布的鼓励投资产业目录下的企业或新区鼓励发展的其他新兴产业项目,所获投资收益形成的新区地方财力,按50%标准给予奖励。

  2009年1月19日,北京市金融办、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以及工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意见》),为PE在北京的发展制定了系统性的优惠政策。

  在该《意见》中,税收优惠政策占了最大的篇幅,是其中最大的亮点。《意见》规定,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对于合伙制股权基金的普通合伙人,以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投资入股的参与利润分配和股权转让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符合条件的公司制管理企业,自获利年度,所得税区县所得部分按照两免三减半,即前两年按照其所缴企业所得税时全额奖励,后三年减半奖励。该《意见》明确了以各种法律形式在京注册的私募基金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

  其实,早在2008年4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就已发布《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业发展的意见》,提出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金融中心城市的战略目标,为包括股权投资基金在内的金融机构廓清了诸多优惠框架。

  海外税收优惠的启示

  东方富海董事长陈玮认为,从世界范围内的经验看,扶持政策是推动创投业发展的杠杆,而税收优惠作为其中的核心,是影响大、效率高、效果明显且不会扭曲PE治理结构的政策。

  以美国为例,在上世纪50年代风险资本起步后,其资本利得税率在1968年曾经从25%提高到49%,导致全国风险投资额从1969年初的1.71亿美元萎缩至1975年的0.01亿美元。1978年,美国将资本利得税率降至28%,1981年进一步降至20%,结果当年的风险投资额比上年几乎增长了一倍;到1986年,美国VC资本额达241亿美元,是税制改革前一年的10倍。由此可见税收政策对风险资本发展的影响。

  近年,美国一些欠发达地区的州政府出台了比联邦政府更有力的税收优惠政策,以推动本地PE迅速发展。上世纪90年代初,加拿大、韩国、中国台湾等创业投资几乎为空白的地区,也有意识地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引导当地PE的快速成长。

  来自天津市创业投资协会的一份调研报告称,我国台湾地区为达到发展科技事业的目的,以奖励与管理并行的方式推动创业投资,两个主要工具之一就包括税收减免。

  首先,在税收减免方面,台湾地区在《创业投资事业管理规则》之外,每年根据产业发展情况出台《创业投资事业适用标准》,对70%以上投资于《适用标准》的创业投资基金予以税收减免。投资创业投资公司的股东持股达2年以上者,可按投资金额的20%抵减所得税。当年度不足抵减时,可在以后4个年度内抵减,且抵减金额以不超过该公司实际投资科技事业金额占该公司实收资本额比例为限。

  另外,创业投资机构以未分配盈余转增资,其股东因而取得的股票免计入该股东当年度综合所得额或营利事业所得额课税;营利机构投资于创业投资机构的,其投资收益的80%免予计入当年度营利所得额课税。

  期待国家快出优惠政策

  黑石集团大中华区主席梁锦松认为,在美国PE占GDP的5%,在欧元区是2%,现在在中国内地仅为0.6%,所以中国内地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厚朴资本董事长方风雷表示,“对于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而言,PE可以起到很好的补充作用。”多年的发展证明,商业银行和证券市场都存在着一定的缺陷,而PE则可以提供一种新的途径,帮助企业融资和发展。

  鼎晖投资董事长吴尚志坦言,税务问题不仅是中国PE业,也是国际PE业所共同面临的难题。“PE要上多少税?如果从税来讲,应该优惠鼓励创新,鼓励长期投资。这个税应该是多少呢?有待于探讨,至少要明确。要不然,投资人把钱给你,将来赚多少钱交多少税都不清楚。如果不清楚,融资规模就不会很大。”

  目前,中国本土的创业投资机构,采取公司制的,几乎没有一家享受到税收优惠;采取有限合伙制、信托制的,根本没有任何税收优惠可以享受。这一问题存在的时日已久,非常不利于中国本土创投企业的成长。业内人士呼吁,国家可在更高的层面上,运用智慧协调各部门,使得该问题能够尽快加以解决。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相关文章
·  IPO停滞风投压力大增 VC提醒企业需做两手准备  2009-4-1
·  经济形势逼风投改变策略 知名VC开始投资种子期项目  2009-3-27
·  VC圈中的巾帼故事 投资长袖善舞业绩是首要衡量标准  2009-2-19
·  北京明确PE优惠政策 鼓励投资开启绿色注册通道  2009-2-13
·  看好中国风电产业长远发展前景 VC及PE投资热情不减  2009-2-10
·  天津今年拟引入50家PE及VC 力促企业实现上市融资  2009-2-4
·  创投引导基金撬动VC解决企业融资难 需要灵活开放  2009-1-19
·  2008年中国创投业回眸 回归理性投资重新认识行业  20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