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了一个月的征求意见阶段,创业板的保荐和发审办法正式公布。昨日下午,证监会正式发布了专门为创业板推出而修订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这两个文件将从6月14日起施行。
对征求意见稿修改不大
昨日公布的两《办法》基本和征求意见稿一致。按照证监会昨天发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的决定,将原规定的第二条修改为:“中国证监会设立主板市场发行审核委员会、创业板市场发行审核委员会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
在发审委员的安排上,新办法也有特别的规定。创业板发审委委员为35名,部分发审委委员可以为专职。其中中国证监会的人员5名,中国证监会以外的人员30名。而主板的发审委委员只有25人。
而新公布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主要加强了保荐人对创业板发行上市的责任,另一方面对创业板不适用的个别条款做适当调整。此外,与主板相比,延长了督导期。
未采纳放宽限制的建议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保荐机构从自身利益出发,多数要求放宽限制,但这些意见与此前证监会“积极稳妥”推出创业板的出发点不一致。
证监会负责人昨日介绍,关于保荐办法的意见主要包括:一是建议不延长保荐机构对创业板公司的督导期,证监会研究认为,由于创业板公司规模相对较小,经营稳定性相对较低,适当延长督导期有利于积极稳妥推出创业板,故未予采纳。二是建议豁免创业板公司IPO当年即亏损的保荐人责任,证监会经研究认为,尽管创业板公司经营不稳定,但如果公司上市当年就亏损,对市场影响极坏,因此不能放松对保荐的责任追究。
此外,各券商还建议放开保荐代表人签单数量限制,证监会称会在下一步安排中予以考虑。
而在发审委办法中,意见主要集中于对于委员的选拔上。证监会负责人表示,发审委《办法》征求意见过程中,收到的主要意见包括:考虑行业专家委员的覆盖范围,完善创业板发审委委员的选拔方式;尽量避免有关委员过分集中于某一机构或公司,减少垄断或寻租行为发生的可能性;重视审查律师委员的个人从业经历等。
证监会负责人指出,证监会对上述意见进行了充分研究,由于这些意见并不属于发审委《办法》调整的层面,所以拟在正在研究制订的关于创业板发审委的组建方案中予以考虑和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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