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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就新股发行改革征求意见 IPO重启日渐临近
来源:财经 时间:2009-5-25

  5月22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新股发行制度改革即将完成。

  本次改革主要涉及四个方面。

  第一部分主要是完善询价和申购的报价约束机制。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仍保留了询价过程中二次报价的方式。

  其中规定:“询价对象应真实报价,询价报价与申购报价应当具有逻辑一致性,主承销商应当采取措施杜绝高报不买和低报高买。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根据发行规模和市场情况,合理设定每笔申购的最低申购量。对最终定价超过预期价格导致募集资金量超过项目资金需要量的,发行人应当提前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用途。”

  第二方面为优化网上发行机制,将网下网上申购参与对象分开。“任一股票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或者网上一种方式进行新股申购。”

  改革的第三方面主要围绕保证中小投资者的网上申购公平进行,规定“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根据发行规模和市场情况,合理设定单一网上申购账户的申购上限,原则上不超过本次网上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

  这一方式改变了之前在讨论中,曾经按照不同发行规模具体设定单一股票投资账户申购额度的做法,而是给出了原则上的规定,由发行人和承销商自行决定。

  最后,《征求意见稿》要求“加强新股认购风险提示,提示所有参与人明晰市场风险”。

  正如《财经网》此前报道,本次改革并没有推出存量股发行。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存量发行是原有股东将股份变现,资金流向原有股东而非上市公司,与我国市场长期以来的实际情况不同,需要一定的时间统一认识。此外,存量发行法律上还有限制。对存量发售问题,证监会将继续进行深入研究,待市场条件成熟时再择机推出。

  根据《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因此,存量股发行后即可上市不符合《公司法》的要求,如果一年后流通转让,又失去了存量股发行的意义。

  在《征求意见稿》中,此次改革的原则是,坚持市场化方向,促进新股定价进一步市场化,注重培育市场约束机制,推动发行人、投资人、承销商等市场主体归位尽责,重视中小投资人的参与意愿。

  证监会在阐述本次发行制度改革的目标时表示,希望市场价格发现功能得到优化,买方、卖方的内在制衡机制得以强化;提升股份配售机制的有效性,缓解巨额资金申购新股状况,提高发行的质量和效率;在风险明晰的前提下,中小投资者的参与意愿得到重视,向有意向申购新股的中小投资者适当倾斜;增强揭示风险的力度,强化一级市场风险意识。

  一位大型券商资本市场部人士表示,上述《征求意见稿》在弱化行政约束、培育市场约束的方向上迈出了一步,目前尚不清楚监管机构是否会出台细则。

  不过从《征求意见稿》的内容显示,本次改革并不彻底,包括之前市场一直以为的网下“一次询价”未能实现,而仍然采用询价报价和申购报价两次报价的方式。

  此外,本次改革并未触及发行时间窗口控制问题。由发审会通过后,发行部门的批文被认为是监管部门控制发行节奏的“利器”。但这一批文本次并未取消。此前多家券商机构在与证监会讨论此事时,曾建议监管机构可做出明确承诺,即在发审会通过后几个工作日内可下发批文。但这一约束性建议,也遭到了监管机构的反对。

  本次征求意见从即日起到6月5日为止。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本次征求意见结束并正式发布后,即会安排新股发行。意味着新股发行不久将重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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