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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投资者股龄满两年可参与创业板投资
来源:中国证券报 时间:2009-6-10

  证监会8日发布了《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业协会也同时发布相关配套文件,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按照投资经验是否两年以上,自然人投资者可通过不同的程序,申请参与创业板市场投资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目的并不是要限制某一类投资投资于创业板企业的权利,而是希望通过适当的程序和要求,使投资者能真正理解创业板市场的风险,审慎作出投资决策。目前初步构建的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体系由三个层面组成:一是证监会制定的《暂行规定》;二是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三是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的《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根据测算,绝大多数投资者都能满足创业板的适当性管理要求。

  根据深交所《实施办法》规定,自然人投资者申请参与创业板市场,原则上应当具有两年以上(含两年)交易经验。交易经验的具体起算时点,为投资者本人名下的账户在上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发生首笔股票交易之日。具备两年以上交易经验的投资者申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时,证券公司需要与其现场书面签署《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并要求其抄录一段声明。证券公司经办人员应见证投资者签署并签字确认。

  尚未具备两年交易经验但仍要求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的投资者,证券公司需与其现场书面签署《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并要求其就自愿承担市场风险抄录一段特别声明。证券公司经办人员应见证投资者签署并签字确认,之后还需要证券公司营业部负责人签字确认。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还表示,下一步将根据社会各方的意见,对《暂行规定》和配套文件进行修改完善后适时发布实施。

  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意见稿全文

  深交所创业板投资者管理实施办法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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