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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机下中国PE的转变:选择长期性 回归价值投资
来源:中欧商业评论 时间:2009-6-19

  安全性:确保投资底线

  经济繁荣的时候,投资安全的重要性往往被便利的套现和丰厚的回报掩盖。但在金融危机下由于资本稀缺且投入某个项目后短期内不容易退出,投资者对投资的安全性则更为重视,以免成为退潮后的那个裸泳者。

  优先接近资产 “更接近资产”原则在近期私募股权投资的结构设计中被更多运用。投资者会考虑其投融资的资金导向和控制结构尽可能靠近实际运营的企业层面,而不再完全通过多层控股公司来实现。显然离有价值的实际运营资产越近,对资产的执行就越方便,保障性权利也就越容易实现,从安全性上来说具有优势。当然传统意义上的多层控股公司模式虽然在安全性上存在着“结构从属性”问题,但是其法律架构建立在境外投资者更熟悉的法律环境内,且存在退出机制上的优势,因此两者之间的选择更多是私募股权投资者对其关注点的顺位排序。

  在“更接近资产”原则的基础上,私募股权投资者会更加强调其受偿的优先权。通常私募股权投资者均会以优先股或者可转换债的形式来投资,在夹层融资仍起主导地位的同时,以优先债权的形式直接向运营主体融资也渐行其道。这可以确保其优先清偿顺序,并取得主要运营资产的物权担保。同时,债权人还可通过取得控股公司认购权证的方法,部分享受股权投资可能的升值。

  这也是对金融危机前模式的修订,那些私募投资者以债券的形式投资于被投资企业的境外控股公司,但是境外控股公司却以股权的形式投入到境内运营主体,其实质是境外债券持有人承担了股权的风险,却仅享有债权的收益。另外,优先债权加上认股权证的投资模式,也可以帮助解决估值差距的问题。

  确保后续融资 在金融危机中,企业发展的周期变长,后续融资的渠道也会变窄。私募股权投资者在分析任何新的投资项目时,会首要关注在此次投资完成后,被投资企业是否能够产生足够的现金流,从而在金融危机结束前无须依赖下一轮融资,如果需要,则是否可能获得下一轮融资。这可能就是投资的生死线。同样,被投资企业如果有条件选择投资人时,也要考虑在万一需要下一轮融资时,现在的私募股权投资者能否提供需要的资金。因此,各方会考虑分期投资的安排,这更类似传统意义的直接投资安排。

  金融危机后,一些私募股权投资者已经面临被投资企业“降价融资”的现实。所谓降价融资,是指新的投资者对被投资企业的估值低于原先的投资者,甚至要求原先投资者必须按比例投资,才能维持其优先股的地位。与之相关的另一种近期开始活跃的交易是:原先的投资者由于本身套现的压力,被迫转手卖出其已有的投资,这给一些专门折价收购投资的基金提供了机会。这些交易往往涉及公司创始人、原先投资者和新投资者的三方博弈,私募股权投资者对新的投资项目需慎重研究此方面内容的条款。

  突破性:寻求未来契机

  金融危机的直接表现是市场萧条、资金短缺、投资停滞,但是所谓否极泰来,金融危机也为新兴产业的兴起和制度突破创新带来了契机。

  产业模式创新 在经济繁荣的时候,资金集中于成熟的、较易退出的产业,新的产业萌芽不容易得到机会,而金融危机反而容易给新兴产业留出空间。2001年前后美国互联网泡沫破灭,以门户网站为代表的在网页上张贴广告为盈利模式的企业遇到了困境,但获得凯鹏和红杉基金总计2500万美元投资的谷歌则凭借其关键词广告的独特盈利模式横空出世。因此,如何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挖掘新兴产业和盈利模式是私募投资者(尤其是风险资本)目前关键的课题。而对于新兴的技术驱动型和模式驱动型的企业来说,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的保护将会更加重要。怎样在成功获得市场和资金优势之前,防止自身技术和模式被竞争对手复制,成为项目成功的关键。

  同时,金融危机也可促进成熟产业中的升级换代需求,而原先相对强势甚至占据垄断地位的企业也可能被同行业中新兴的企业替代,这也给了私募股权投资者寻找未来产业领袖的空间。譬如此次美国的三大汽车制造巨头面临破产,不仅让原先已是竞争对手的日韩企业占得先手,也给中国起步中的汽车制造业带来很好的发展机会,关键是看哪些企业能够最终修成正果,而私募股权投资者的挑战是发现这些潜在的企业,并帮助它们磨砺成为真正的产业领袖。

  交易模式创新 随着原先经济环境的变化,私募股权投资的交易模式也随之发生变化。而私募股权投资是在一定的制度和法律框架下运行的,交易模式的变化也会促使制度和法律环境的改善。金融危机下,政府为了鼓励投资,寻找新的经济增长点,会更加勉力完善法律环境,寻求制度突破。过去活跃在国内的私募股权投资者,面临的是“两头在外”的发展环境,即海外募资、投资中国企业的海外控股公司并实现海外上市退出。但是目前这种形态逐步在过渡到“完全上岸”的发展模式。

  首先,人民币基金的发展(境内募资)已到了箭在弦上的关键时刻,中国虽已颁布了《合伙企业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等相关的法规,但是相关配套管理规定,尤其是与外商投资或管理相关的制度建设仍很不完善,亟需进一步发展。

  其次,直接投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境内投资)也为更多的私募股权投资者接受,但是这些投资还是在固有的《公司法》和外商投资框架中进行,如何针对私募股权投资者的行业惯例,给予交易方更多的权利自由约定,不仅对海外私募股权投资者,同时对本土人民币基金的发展也大有裨益。

  最后,被投资企业在中国证券市场上市(境内退出)也已成为趋势,随着创业板的正式推出和主板以及中小企业板IPO的恢复,此趋势必将成为主流。中国这些制度的完善,不仅有利于吸引投资,更可帮助其建设国际金融中心,而私募股权投资者亦需顺应大势,针对这些变化来改变自己的交易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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