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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证券开户办法正在制定 退出障碍将解决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时间:2009-7-23

  有限合伙企业既非自然人又非法人,如何正式开立证券账户成为创业板上市股东并顺利退出?证监会负责创业板发审事宜的有关人士本周一对CBN表示,正在制定有限合伙企业开户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企业培训中心“创业板专题系列研讨会”之“创业板重点法律问题研讨会”7月初举办,对于有限合伙人能否作为创业板上市公司股东问题,与会代表展开讨论。
 
  在法律层面上,研讨会代表们认为有限合伙企业成为拟上市公司股东不应存在法律上的实质障碍,《公司法》、《证券法》、《合伙企业法》均未禁止合伙企业(包括有限合伙企业)成为公司法人的股东。

  律师们认为,《证券法》第166条对有限合伙企业开户的限制性规定,更多的是在技术层面,其用意并非在于限制有限合伙企业成为上市公司股东。

  根据《证券法》第166条,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进行证券交易,应申请开立证券账户。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按规定以投资者本人名义为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投资者申请开立账户,须持有证明中国公民身份或中国法人资格的合法证件。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伙企业作为上市公司股东,已有少数特别案例。2004年11月,美国新桥收购深发展3.48亿股,成为以有限合伙名义入主上市公司的外资机构。2007年7月,西部矿业上市,外资有限合伙企业Goldman Sachs Strategic Investments持有1.92亿股。远望谷去年年报显示,上海联创永宣创业投资企业持有384万股,其在金风科技上市时作为风险投资,曾持有225万股。

  研讨会代表认为,有限合伙企业不能在证券公司开立证券账户,对其参股企业A股上市及顺利退出造成障碍,应尽快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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