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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开启引创投产业新思考 企业管理模式亟需完善
来源:葳尔资本 时间:2009-10-13

      我国创业投资在国际创业投资深陷低迷时逆势攀高,创业投资行业集中度进一步提高,一些地区创业投资机构的规模增大,而且创业投资的集团化趋势显著,成为全球资本市场的一抹亮色。但是,我国创业投资发展依然处在初级阶段,下一步亟需在完善创投企业管理模式、拓宽创业投资资本来源、化解创投的退出困境等方面下大功夫。

  创业板市场在完成与投资者对接后,在发行模式与节奏上已基本成形,一个与主板市场呼应的创业板市场已完全展现在投资者面前。

  十多年来,我国创业板市场与创业投资发展息息相关。创业投资是向创业企业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创业投资本质上是一种支持创业的投资制度创新,通过股权投资,为企业提供增值服务,实现与创业企业共同成长,最终通过股权变现退出,从而实现资本增值。可以说,加快发展创业投资是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的关键措施,是发展直接融资,促进我国创业板市场又好又快发展的有效途径。

  统计数据显示,截至今年第二季度末,在国家发改委备案的国内创投企业已超过400家。而据中国风险投资研究院每年的调研样本报告显示,2003年机构样本家数为180家,管理资金规模为325.34亿元;到了去年,机构样本家数增加到402家,管理资金规模达2506.16亿元,实现了爆炸式增长。即便是在饱受国际金融危机侵扰的去年,国际创业投资深陷低迷,而我国创业投资却逆势攀高,成为全球资本市场的一抹亮色。除数量的变化外,我国创业投资内部也在发生着一系列深刻变化,创业投资行业集中度进一步提高,一些地区创业投资机构的规模增大,而且创业投资的集团化趋势明显。从投资领域看,新材料、新能源、新医药、服务业、节能减排、新商业模式等正在成为创业投资的主要领域。

  在我国企业创业投资发展过程中,一个有利于创业投资发展的政策环境已然形成。2005年11月起实施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为创业投资公司境外上市,提供了政策依据。2007年1月生效的新《公司法》取消了企业对外投资额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50%的限制,并把无形资产出资比例的上限提高到70%,为企业参与创业投资提供了更加便利的条件。2007年3月起实行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后来出台的《关于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关于促进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政策,有力促进了创业投资发展。去年12月初,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按照中小企业促进法关于鼓励创业投资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投资的规定,落实和完善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今年3月底,证监会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自此,加快发展创业投资,通过支持创业带动就业,通过扩大就业提高收入,进而拉动消费,成了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增长的重要途径之一。

  当然,与创业投资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创业投资发展还在初级阶段。这就要求下一步在促进创业投资发展中,应突出重点,协调配合,努力做好以下工作。

  当下,创业投资企业由自我管理和实行“实收资本制”所带来的“闲置资本运作”和股东要求的年度回报,是制约中国创投发展症结所在,而国外创投公司流行委托型管理,实行出资额授权制,即出资额按投资进度分步到位,就不存在该问题。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基金和实行委托管理模式的公司型创业投资,在国外已证明运行相对科学,希望能够引起我国创投公司的重视。

  拓宽资金来源、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是发展创业投资的重要条件。政府有关部门应全力搭建平台,从制度上解决各类资金转化为创业资本的通道。未来,我国的创业投资必须逐步放宽商业保险、社保基金等金融资本对市场的准入,制定力度更大的扶持政策,吸引巨额的居民储蓄转化为创业投资资本,同时设立多层次资本市场,用政策鼓励和市场趋势并用多重手段吸引民间资本和外资流向创投企业。

  “退出”,可谓是创业投资的生命线,国际上创投退出方式多种多样,如IPO、协议转让、并购、回购以及破产清算等。退出方式决定风险资本增值的幅度即投资收益率的大小,创业板上市的收益率最大,协议转让和管理层回购次之,破产清算一般导致风险资本受到损失,收益率最小。因此,风险资本家首先选择创业板上市,其次选择协议转让或管理层回购,万不得已时才选择破产清算的退出方式。所以,我国应努力让创业企业在主板市场占据一席之地,同时,还要积极完善创业板市场,另外还要大力培育区域性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尽快完善管理层收购政策,由此形成一个较为健全的创业投资退出机制。 (作者系中国人民银行郑州培训学院教授,高级培训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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