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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版外资PE新规即将公布 合伙制成最大突破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时间:2009-12-24

  中关村自主创新示范区将成为外资在北京注册股权投资基金(PE)管理企业的“试验田”,而近日国家发改委批复的第三批备案成功的纯内资的13家PE,有5家也选择了在中关村落户。

  12月23日,记者从市场机构独家获悉,由北京市金融工作局联手北京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发改委制订的《在京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即将公布。

  包含十二条规定的《暂行办法》,虽然出台慢于上海,但国务院12月初公布的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让《暂行办法》在外资设合伙制企业方面有了突破。

  “最紧要的就是《暂行办法》将填补北京在外资PE政策上的空白,今后外资PE在北京的发展将有法可依,而且在吸引外资PE方面,北京与上海站在了同一起跑线上。”美国普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华伟认为。

  合伙制成最大突破

  北京的《暂行办法》比上海的《试行办法》出台晚了半年之久,却赶上了国务院12月初公布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由此在外资设合伙制企业方面有了更多的发挥空间。

  “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可在北京市设立合伙或者其他非公司制形式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

  虽然允许PE管理公司采用合伙制的政策在津沪京三地都已经先行先试,但仅限于国内资金,对于外资PE在内地设合伙企业,国家迟迟未出台法规政策,直到12月初《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公布,才为PE设合伙制的管理企业打开一条活口。

  天达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王太力称,公司制与合伙制最大的区别就是在于税费、入伙退出等方面存在不同。“因为合伙企业在税收上是一次纳税,比公司制两次纳税更优惠,而且可以自由入伙、退出等。”

  登记名称之变

  “目前上海是唯一允许外资PE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进行注册登记的地方政府。”《暂行办法》公布之前,德同资本的创始合伙人曾在某论坛上评价。

  如今,北京《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可以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中外合资形式依法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也可以外商独资形式依法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这也就表示,外资PE也可在北京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名称进行登记注册。

  “外资PE在京、沪两地具有了相同的地位。”林华伟这样解释第三条规定的意义。

  对于企业名称,《暂行办法》第四条还规定,外资PE管理企业应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允许公司名称中使用“基金管理”字样,这比上海方面仅规定外资PE管理企业的行业名可表述为“股权投资管理”更加具体化。

  资金支持的优惠

  《暂行办法》中的一个实质性优惠,就是“由北京股权投资发展基金给予资金支持”。

  根据《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符合国家及本市产业政策、具有行业公认的优秀管理团队、符合北京市股权投资发展基金支持方向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可由北京股权投资发展基金给予资金支持。

  “第八条的资金支持和第九条的合伙制是《暂行办法》最突出的两大优惠。”王太力认为,而这些政策的放宽和突破,一方面是国家在外资合伙企业上有了新规定,另一方面,就是北京在吸引更多外资PE投资的努力。

  吸引外资PE管理企业来京注册,就意味着会吸引、聚拢更多的外资PE资金。资金来源对外资PE参与人民币基金是一个难题,尤其是在机构LP匮乏的市场条件下,北京股权投资发展基金的资金支持无疑成为一个利好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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