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问题列入规范条款
比较京沪两地政策,除了在合伙制和资金支持,在注册条件等方面,北京的《暂行办法》宽中有紧,也出现了一些变化。
最大的不同就是对管理企业及其高管人员提出了更加严格的 “信用”要求,这是上海的《试行办法》所没有的。
“在最近5年内没有违规记录或尚在处理的经济纠纷诉讼案件,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高管人员的任职条件应由北京市股权投资基金业行业自律组织证明。
而上海浦东的《试行办法》对高管人员仅提出两点要求,“两年以上从事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业务的经历和有两年以上高级管理职务任职经历。”
“5年内没有违规记录,这是一个比较严格的要求。”王太力认为,从这条限制可以看到北京鼓励更加诚信的高管人员加入,而且对信用记录提出规定也是符合国际化的一种要求。
同样,对已有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外资PE管理企业也提出了严格的信用要求。《暂行办法》第五条明确表示,“近5年应无违法违规记录或者尚在处理的经济纠纷案件。”
试行期限长达3年
上海《试行办法》有效期限为1年,从2009年6月30日到2010年6月30日。北京《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试行期3年”更长,也就是持续到2013年12月份。
除却前述差异,对于外资PE的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等方面,上海和北京的政策基本一致。
《暂行办法》的第三条规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可以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中外合资形式依法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也可以外商独资形式依法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且“注册资本应不低于200万美元”。
“最低注册资本额度两地要求一致,可能是北京方面对公平竞争的一种考虑。”王太力认为。
在经营方面,两地都规定为“接受其他股权投资基金委托,从事非证券类的股权投资管理、咨询”,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总体而言,两地政策还是“大同小异”,林华伟认为,这和市场之前的预期相仿,对北京而言,《暂行办法》填补政策空白的积极意义值得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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